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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1-10 | 點閱數: 77
於彈跳視窗觀看:05-強化公務人員赴陸管理新制-海報_0.png 於彈跳視窗觀看:06-強化公務人員赴陸管理新制-海報_0.png 於彈跳視窗觀看:07-強化公務人員赴陸管理新制-海報_0.png 於彈跳視窗觀看:114E0022042-01.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1-03 | 點閱數: 77
於彈跳視窗觀看:代理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及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者,於相關規定修正前,得依本函辦理改敘1141028.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1-03 | 點閱數: 72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59600X0000000_1450417A00_ATTCH2.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114E0021624-01.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1-03 | 點閱數: 77
於彈跳視窗觀看:日新短代職前年資提敘公文(教育部)1141016.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日新短代職前年資提敘公文1141027.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0-16 | 點閱數: 79
於彈跳視窗觀看:行政院函.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ㄍ矮進措施第3點第5點.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進措施第3點第5點對照表.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臺南市政府函.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0-14 | 點閱數: 77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420306A00_ATTCH1.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420306A00_ATTCH5.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修正總說明.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0-14 | 點閱數: 91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D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A 號令修正發布。 三、相關電子檔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421407A00_ATTCH1.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421407A00_ATTCH2.pdf 下載:教師請假規則.odt 下載:教師請假規則國114年10月8日修正.zip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0-14 | 點閱數: 88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民國 114 年 9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4 年 10 月 9 日會同發布,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88456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於彈跳視窗觀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140918修正.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0-14 | 點閱數: 142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 觀看完整文章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348341A00_ATTCH1.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348341A00_ATTCH2.pdf 於彈跳視窗觀看:395080200Y0000000_1348341A00_ATTCH3.pdf
公告 許瑜珍 - 本站消息 | 2025-10-14 | 點閱數: 73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於 3 個月內申請依該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於彈跳視窗觀看: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照。1141014.pdf